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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 彭月嬌 - 人事會計 | 2026-09-08 | 點閱數: 26
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5 年 8 月 28 日總處培字第 1153028264 號函及花蓮縣政府 115 年 9 月 3 日府人訓字第 1150172246 號函辦理。

二、有關旨揭所涉相關法規,提供本校教職同仁參閱了解:

(一)公務人員請假規則(以下簡稱請假規則)第 8 條第 3 項、第 4 項規定略以,公務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或由其他受有俸(薪)給之文職公務員、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、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者,轉(再)任當年度即得以其計至任用前一年年終之休假年資,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之休假日數,按到職當年轉(再)任前後在職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,並扣除同一年度內已請畢及依規定發給獎勵之休假日數後核給休假,年資未滿 1 年者,以 7 日按上開比例計算;次年 1 月起,以其休假年資依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給假。

(二)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,聘僱人員年資採計、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、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,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。

二、旨揭事項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依下列規定辦理,至生效日前之過渡期間,各機關學校應本於權責如下處理:

(一)聘僱人員慰勞假計算:聘僱人員再任年資未銜接,或由其他受有俸(薪)給之文職公務員、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、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聘僱人員者,到職當年轉(再)任前後「在職月數」,比照公務人員一律計算至年終。

(二)公務人員(聘僱人員)辭職且已知將於同年度轉(再)任者,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核(結)算採以下方式辦理:

1 、原則:當事人離職時,當年度之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應全數辦理結算。

2 、例外:由當事人提出書面切結,敘明其所欲請領之未休假加班費日(時)數且日後不再變更;原職機關應出具離職證明書,並敘明當事人已請休假日(時)數、已請領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已核發之未休假加班費日(時)數,新職機關據以依請假規則第 8 條第 3 項規定重新核算轉(再)任到職後之休假日數及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,倘重新核算後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額度高於原職機關者,則改以較高額度控管。

  • 離職證明書(範例).pdf
    1) 離職證明書(範例).pdf
  • 未休假加班費結算切結書(範例).pdf
    2) 未休假加班費結算切結書(範例).pdf
  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264號函「有關轉(再)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,及轉(再)任公務人員(聘僱人員)者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(結)算方式」案例說明.pdf
    3)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264號函「有關轉(再)任聘僱人員者當年度慰勞假計算方式,及轉(再)任公務人員(聘僱人員)者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與未休假加班費核(結)算方式」案例說明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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